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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工部:xgb.mnu.cn/(2)

时间:2014-09-22 09:52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为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为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上打分,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运用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计算公式,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第十八条 各学院收集、整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绵阳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第十九条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10%、20%、10%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名单电子版报学生资助中心。其余为家庭经济一般。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若学生存在补考重修、校外租房住宿、违法违纪及奢侈浪费等行为则不能纳入奖助学金评审范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复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表》,并由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学院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变更。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章第十七条,得出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分值(Y′)。

第二十五条 家庭困难测评分值的修正同第四章第十九条,得出复核后家庭困难测评分值(M′),各学院认定工作组重新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章的规定,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原则上只有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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