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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州城市学院招生章程(2)

时间:2015-03-27 08:37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文史类3800元/生.年、理科类4000元/生.年、工科类4400元/生.年、艺术类6500元/生.年;校企合作本科专业8500元/生.年;音乐学(国际乘务方向)专业9000元/生.年;住宿费700元/生.年。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lzcu.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0931-7601082 15193177270

传真:0931-7601082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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