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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招生简章2015(2)

时间:2016-05-19 09:15来源:教育网 作者:好学网 点击:
第十六条 我校2015年在重庆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

第十六条 我校2015年在重庆市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及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照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关科目成绩相同时,我校将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情况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的专业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2015年在江苏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专业的选测科目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专业选测科目为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将及时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我校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专科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学分制收费即:学年学费按专业学费(各专业标准不同)和学分学费(80元/学分)两部分计收,应交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所修学分×80元)。学费收缴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第一学年开学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在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总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予以抵扣,毕业时一并结算。
普通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4600元/人·年~6800元/人·年(各专业不同);艺术类本科专业第一学年学费预收:11500元/人·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批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学费标准:23000 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科专业学费标准: 12000~17000元/人·年。
双福校区住宿费标准:1000 元/人·年。
南岸校区住宿费标准:800元/人·年~1200元/人·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外方学费按外方合作学校当年收费标准缴纳。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我校还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等多项奖学金,详情请登录:

http://www.cqjtu.edu.cn查询。
第二十二条 我校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勤”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入学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多家企业、社会团体和校友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几十项奖助学金,共同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cqjtu.edu.cn);
2.咨询热线:023-62652497(语音电话)023-62652498;
3.电子邮件:zsk@cqjtu.edu.cn;
4.官方微信: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5.QQ在线咨询:2314676741、2212221026、2532392076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62789036。
第二十六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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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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