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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时间:2018-06-07 15:18来源:好学网 作者:haoxuee 点击: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05]5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15]**号)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额度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额提取;租住商品房的,由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责任编辑:haoxu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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