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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课程设计范文一(2)

14.3 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4.4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答疑纪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14.5 书面答复、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 15 天(或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5. 招标文件修改

15.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之前(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等书面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5.2 补充通知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通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5.3 鉴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根据补充通知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四、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报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6.2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的单价或合价内。

16.3 除另有说说明外,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企业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
17. 投标文件的组成

17.1 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件、技术标书、商务标书三部分。

17.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相同格式扩展)。

18. 投标文件格式

1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确定)。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评标机构可在评审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该投

标人的评审。

18.2 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规定封装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 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8.4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字样须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迹打印或书写,若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8.5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投标文件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

**. 投标文件封装及标志

**.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

**.2 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10年12月1日14点00分前不得开封”字样,还应注明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逾期送达能原封退回。

**.3 投标文件若未按规定进行封装、密封及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投错放或提前开封、错开标书的责任。

**. 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于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或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将不能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招标文件第18项的规定进行标志及密封,并在密封封面标明“撤回”或“修改”字样。

**.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投标文件提交
21.1 投标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21.2 招标人可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约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七、开标

22. 开标一般规定

22.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23. 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 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3)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 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5)开标机构工作人员宣布和现场查验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

(6)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7)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符合要求投标人姓名、投标总报价、总工期、质量标准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9)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10)开标会议结束。

八、评标

24. 评标一般规定

24.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4.2 评标委员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公平、

公正、择优的确定中标人。

24.3 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24.4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4.5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5. 符合性审查

25.1 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25.1.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25.1.2 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25.1.3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25.1.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

25.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5.2 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5.2.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 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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